案情显示,燕某、郑某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某日晚间,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激情发言”,使用“愚蠢”“low”“没有人格”“阴沟里放臭气”“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本案中,管理员郑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燕某、郑某在群内未发表对徐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燕某、郑某指示,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综上,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合理划分,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北京四中院释法指出,本案中,燕某、郑某作为群主、管理员,避免了群成员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该案在厘清群组管理者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网络社会的自治空间范围及审判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清了界限。
网友评论更多
272濮阳贤和j
毫不放松抓好粮食安全重点任务🌧👳
2024/07/23 推荐
187****2921 回复 184****1304:中方呼吁国际社会合力缓解叙利亚人道危机🖌来自莆田
187****8045 回复 184****9772:“总冠军目标始终未变!”四川女篮主教练杨毅为球队打气⛊来自眉山
157****2948:按最下面的历史版本🦆❀来自吉安
4763甄紫彦316
张国清在安徽调研时强调:大力推动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持续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
2024/07/22 推荐
永久VIP:做好“聚”“动”“活”三篇文章,发挥新力量⏳来自晋中
158****7262:广西“三月三”文旅市场活力迸发 海内外游客共享文化盛宴📻来自嘉兴
158****9666 回复 666🖌:让“谜语人”直播间失去生存空间✧来自太仓
816骆彬桦nn
国乒最强她们最美 罗马尼亚美女成世乒赛颜值担当❀⚔
2024/07/21 不推荐
魏妮明gv:#小女孩一脚踩断家里大理石茶几#🚮
186****1567 回复 159****590:两个噩耗砸来,基辅面临危机,西方专家一句警告将判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