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燕某、郑某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某日晚间,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激情发言”,使用“愚蠢”“low”“没有人格”“阴沟里放臭气”“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本案中,管理员郑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燕某、郑某在群内未发表对徐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燕某、郑某指示,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综上,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合理划分,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北京四中院释法指出,本案中,燕某、郑某作为群主、管理员,避免了群成员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该案在厘清群组管理者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网络社会的自治空间范围及审判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清了界限。
网友评论更多
629奚卿翰s
华润啤酒入主金种子一年半仍未找到破局之道,2023年依旧巨亏2000多万🎦🕶
2024/07/29 推荐
187****2294 回复 184****4377:专家:我国间质性肺疾病规范化诊疗仍存在诸多挑战🤺来自太原
187****4951 回复 184****486:Sora向好莱坞发起冲击🕋来自启东
157****7260:按最下面的历史版本✙✔来自秦皇岛
7293满瑞飘459
补齐数字工匠缺口♦🐧
2024/07/28 推荐
永久VIP:王沪宁分别会见朝鲜劳动党代表团、英国两党议员代表团🎄来自成都
158****3499:员工隔离期间权益如何保障?广东要求正常支付工资不得解除合同🐯来自项城
158****9438 回复 666❿:艺述事获得大英图书馆大中华市场IP授权✶来自太原
263索儿妍ht
为民办实事要有大局观(人民论坛)✸🔠
2024/07/27 不推荐
满飘伦yp:科技创新引领深海开发新突破🏊
186****7632 回复 159****645:精准服务送岗促就业 各地春风行动高质高效开展❟